南京农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
离退休党﹝2025﹞6号
关于印发《离退休工作处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办法》《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》
《离退休工作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的通知
各党支部:
为规范离退休工作处党政议事决策程序,提高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的水平,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离退休工作处实际,制定《离退休工作处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办法》《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》《离退休工作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,经2025年11月27日党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1.离退休工作处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办法
2.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
3.离退休工作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
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
2025年11月28日
附件1
南京农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“三重一大” 决策制度
实施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离退休工作处领导班子决策行为,提高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、法治化水平,根据《南京农业大学贯彻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规定》(党发〔2020〕155 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离退休工作处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是指离退休工作处的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,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。
第三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,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严格履行程序,确保决策合法合规、符合离退休教职工利益和工作实际。
第二章 决策内容
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
(一)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、上级决策部署及学校党政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;
(二)处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、重要改革方案及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订和废止;
(三)离退休教职工党建工作、思想政治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安排;
(四)离退休教职工重大活动策划(如全局性慰问、主题教育活动等)、银龄作用发挥规划(如志愿服务、经验传承项目)等;
(五)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,涉及离退休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、帮扶等方案;
(六)内部组织机构设置、岗位调整及职责分工的重大调整;
(七)安全稳定工作、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(如离退休教职工群体性诉求、紧急医疗事件等)的处置方案;
(八)表彰评优及校级以上先进集体、个人推荐人选的审定;
(九)其他对离退休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。
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
(一)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聘任、推荐、调动及内部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;
(二)内部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与调整方案;
(三)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,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;
(四)学校党代会、教代会代表及各级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;
(五)其他重要人事管理事项。
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
(一)年度修缮项目(如离退休活动场地维修)、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(如活动器材、慰问品)、服务购买计划及调整;
(二)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、物资采购或服务购买项目;
(三)单件或批量价值5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;
(四)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的重大服务项目(如老年大学、养老院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合作项目);
(五)其他重大项目安排。
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
(一)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5万元及以上的;
(二)未列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3万元及以上的;
(三)使用无指定用途捐赠款1万元及以上的;
(四)重大对外合作中的资金投入及大额捐赠项目;
(五)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。
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
第八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以党政联席会议为主要形式,涉及党建工作的重大事项须先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把关。会议议题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,与党总支书记(处长)充分沟通后确定。
第九条 决策前应履行以下程序:
(一)深入调研论证: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,必要时征求专家意见或进行风险评估;
(二)广泛听取意见:涉及离退休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,应通过座谈会、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听取老同志意见;
(三)合法合规审查:确保决策事项符合法律法规、学校规章制度及政策要求。
第十条 会议决策须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;
(二)议题相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,确保充分酝酿;
(三)坚持一题一议,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,党总支书记(处长)最后表态;
(四)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;意见分歧较大时,暂缓决策;
(五)会议记录完整详实,包括决策过程、表决情况等,由专人保管存档。
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无法召开会议的,可由个人临时决定,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追认。
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
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,综合事务秘书负责督办,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落实情况。
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:参与决策人员与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害关系的,应主动回避。
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,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结果按规定公开,接受离退休教职工和全处人员监督。
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、民主生活会及述职述廉内容。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,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:
(一)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;
(二)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拒不执行的;
(三)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;
(四)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决策失误的;
(五)决策后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附件2
南京农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委员会会议
议事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党总支”)会议议事决策程序,提高科学决策、民主集中、依法办事水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及《南京农业大学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》(党发〔2020〕158 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离退休工作处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党总支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全面领导,落实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重大事项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。
第三条 党总支会议在离退休工作中履行政治责任,把握政治方向,统筹推进离退休工作处党的建设与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,在全校离退休干部队伍建设及党建思政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四条 党的建设相关事项
(一)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、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;
(二)党总支工作计划、党建工作规划、重要改革举措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;
(三)基层党支部建设(如支部设置调整、换届选举、党员教育管理等)、党员发展与教育、党内表彰奖励及上级表彰推荐人选;
(四)党风廉政建设、巡视巡察整改及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安排;
(五)党总支自身建设(如委员分工、议事制度完善等)的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干部与队伍建设事项
(一)配合学校党委做好干部工作,研究本处内设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;
(二)党支部书记、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管理;
(三)干部教育、培训、考核及监督中的重要事项;
(四)对老年群团组织负责人推荐人选进行把关。
第六条 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工作
(一)思想政治工作、意识形态阵地(如活动中心、宣传平台)管理的重要举措;
(二)教风学风、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;
(三)统一战线、安全稳定及突发事件中的思想政治引导工作。
第七条 重大事项政治把关
(一)对本处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重要改革方案及规章制度进行政治原则、方向把关;
(二)对离退休教职工活动开展、银龄作用发挥等工作的政治导向把关;
(三)对大额经费使用、大宗物资采购等事项的合规性前置把关;
(四)对涉及离退休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服务管理举措(如困难帮扶、活动安排)的政治影响评估。
第八条 其他事项
(一)学校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、老年人体育协会、老年大学等群团组织和关工委秘书处的重要事项;
(二)向上级党组织请示、报告的重要工作;
(三)其他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第三章 议事制度和要求
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-2次,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第十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;书记不能参会时,可委托副书记主持。
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
(一)出席人员为党总支委员,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;
(二)根据议题需要,可安排非委员的行政负责人、党支部书记、科室负责人、群众代表或民主党派人士等列席,列席人员无表决权。
第十二条 议题确定
(一)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提出,经党务秘书汇总后报书记审定;
(二)非突发性事项,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;
(三)会议时间、议题须提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,重要议题应提前提交书面材料(含汇报要点、决策建议)。
第十三条 议事与表决
(一)议题由提出人说明,参会人员充分讨论;书记最后表态;
(二)表决采用口头、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;
(三)多项事项逐项表决,干部任免逐人表决;意见分歧较大时,暂缓决策,待调研后再议。
第十四条 会议需完整记录并存档,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,由主持人签字确认。
第四章 议事纪律与监督
第十五条 请假制度:委员因故不能参会须提前向书记请假,未到会委员可书面表达意见(不计入表决票数),会后由党务秘书通报会议情况。
第十六条 回避制度: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利益时,相关人员须主动回避。
第十七条 保密纪律:对未公开的会议内容及决议过程严格保密,违者依规问责。
第十八条 执行与监督
(一)会议决议由委员按分工落实,党务秘书负责督办;
(二)决议需调整时,须重新提交党总支会议审议;
(三)及时向委员通报决议执行情况,接受监督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3
南京农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党政联席会议
议事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党政领导班子建设,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,提高议事决策的规范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水平,根据《南京农业大学党政管理部门处(部、院)务会议议事规则(试行)》(党发〔2015〕28 号)及《南京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(党发〔2020〕159 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离退休工作处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离退休工作处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,讨论和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有关党的建设,包括干部选拔任用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,由处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离退休教职工切身利益、服务管理改革等重大事项,由处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,同时确保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权。
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建立健全集体领导、党政分工合作、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,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:
(一)事关离退休工作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
1.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、上级决策部署及学校党政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;
2.处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重要改革举措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订和废止;
3.离退休教职工管理服务制度、重要活动开展(如主题教育、慰问活动等)、银龄作用发挥(如志愿服务、经验传承等)的重要安排;
4.年度经费预决算审定与执行、大额资金使用、大宗物资采购(如活动器材、慰问品等)、资源调配等财务和资产事项;
5.安全稳定工作、保密工作及重大突发性事件(如离退休教职工紧急医疗、群体性诉求等)的处置方案;
6.涉及离退休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服务管理举措(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监督与考核、困难帮扶等)。
(二)事关队伍建设的事项
1.处内工作人员的聘用、考核、晋升、奖惩及违规违纪处理;
2.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岗位分级、职员评聘及评奖评优推荐人选;
3.内部机构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建议。
(三)其他重要事项
1.向学校请示、报告的重要事项;
2.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相关报告或方案;
3.其他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第三章 议题确定
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,经与党总支书记(处长)研商确定。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沟通,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。
第六条 提交会议的议题需提前准备相关材料,包括汇报要点、决策事项、建议方案(重要事项应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)。涉及全校性或离退休教职工重大利益的议题,需事先征求师生员工意见,开展调研论证。
第七条 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,未经党总支书记(处长)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。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,参会人员需提前做好准备。
第四章 会议召开
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-2次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。
第九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(处长)主持;特殊情况下,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。
第十条 出席人员为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。根据议题需要,可指定科室负责人、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无表决权。
第十一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。因故不能参会的,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,其意见可在会前书面提交。
第五章 议事和决定
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实行“一事一议”,由议题提出人说明情况,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。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可作为参考,但不计入表决票数。
第十四条 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。多项事项应逐项表决,重大事项表决结果需记录实到人数、赞成票、反对票及弃权票。
第十五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,应暂缓决策,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议;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,向学校领导请示。
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,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夫妻、直系血亲、近姻亲关系的,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。
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须遵守保密纪律,会议内容及决议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。可公开事项按学校党务、校务公开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 会议需完整记录并存档,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,由主持人签字确认。
第六章 决定执行与监督
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落实,明确责任人及办结期限;综合事务秘书负责督办,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条 决定事项需变更或调整的,须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南京农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2025年11月28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