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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农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财务管理规定(试行)

文章作者:   发布日期: 2019-06-20 浏览次数:

   为规范财务管理,严肃财经纪律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要求,结合我处实际,经处务会研究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   严格按照财经纪律要求和领导干部“一岗双责”要求,实行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,所有财务支出必须经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履行报账手续。

第二条   经费使用实行分级同意。使用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处领导同意;使用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,由主要负责人同意;使用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处务会研究同意;使用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提交处务会讨论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
第三条   经费报销实行三级审签制。所有报销票据必须由经手人、分管处领导、财务主管领导逐项签字并注明支出事由,方可报销。

第四条   临时借款实行严格报备审批。经费支出原则上不批准提前借款,特殊情况下,确因公务需要办理临时借款的,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:经办人统一填写借款单,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,送财务主管领导审批,方可办理借款。公务结束后,经办人要及时办理借款冲销。

第五条   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和管理。每学期开学初各科室提交采购计划,由处综合科统一组织采购,严格控制使用规格和数量,个人不得擅自采购;零星采购,需报处综合科备案,经授权后采购;可共享的办公用品,不得重复采购;个人领用的办公设备离职离岗前须归还。

第六条   公务用车原则上实行提前报备制,由经办人在报备单上填写用车事由、用车时间、所用车车牌号码,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,出租车费和燃油费报销按学校规定执行。

第七条   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规定。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学校就餐,由处综合科统一安排接待地点和接待标准。确因需要外出接待的,需报请财务主管领导同意,接待费用报销按学校规定执行。凡违反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或不经由统一安排的,费用一律自理。

第八条   全处工作人员在公务开支中必须坚持厉行节约、廉洁自律的基本原则。

第九条   本规定是对学校相关规定的补充,未尽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    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年6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