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离退休教职工福利费管理,体现学校党委和行政对广大离退休教职工的关心,切实做好慰问工作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财政部《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》(财社字[1997]66号)及教育部、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基本原则
离退休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开展对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、生活困难及去世等情形的慰问与补助,具体使用上要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,专款专用,不得挤占挪用,同时要留有余地,不得超支。
二、慰问事项及标准
我校离退休教职工符合以下情况,各单位可向离退休工作处报告,经研究后根据不同情况,采取派人上门、去医院、陪同校领导看望或发放慰问金等多种形式予以慰问。慰问金标准如下:
1、离休干部一般性生病住院,每次慰问金500元。
2、离退休教职工每年年终大病慰问,经研究后发放到个人,每人慰问金500元。
3、离退休教职工因重病住院,离退休工作处专人去医院慰问,每次慰问金1000元。
4、离退休教职工去世,家中设有灵堂,离退休处专人上门慰问,每人慰问金1000元。
5、重要节日、特别事项或其他情形,由离退休处专人陪同校领导上门慰问,每人次慰问金1000—2000元。
三、慰问要求
1、各单位要切实关心离退休教职工,深入领会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动态了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身体和生活状况,如有重大突发情况,要及时向离退休工作处报告。
2、除学校组织慰问外,各单位离退休工作小组要统筹协调,采取座谈会、打电话、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方式,对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状况、休养生活予以关注,经常嘘寒问暖,做好慰问工作。
3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或住院慰问,各单位可使用自有经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慰问金。
三、其他
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,未尽事宜由离退休工作处予以解释。